(2016)沪0115执134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章某某离婚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5执13425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1963年4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章某某,女,1964年6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永安市,现住意大利。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二○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作出的(2016)沪0115民初151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章某某支付人民币18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地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还款义务。在限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经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文健审 判 员 杨现正代理审判员 黄 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佳书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