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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503民初7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林伟燕与张明、黄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伟燕,张明,黄春梅,张活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503民初707号之一原告:林伟燕,女,197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被告:张明,男,197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银海区。被告:黄春梅,女,198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银海区。被告:张活豹,男,199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伟燕与被告张明、黄春梅、张活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伟燕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伟燕以被告张明、黄春梅、张活豹已还清全部借款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原告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伟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18元,减半收取3659元,由原告林伟燕承担。审 判 长  郭丽萍代理审判员  黄 雪人民陪审员  杨 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卢苑苑附本裁定适用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