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30民初60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王桂芝与徐振全、胡桂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芝,徐振全,胡桂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30民初6093号原告王桂芝,女,196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原籍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被告徐振全,男,196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被告胡桂立,女,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王桂芝与被告徐振全、胡桂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原告王桂芝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桂芝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桂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王桂芝负担。审判员 孙玉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常洪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