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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执恢2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侯英昌与被执行人密生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英昌,密生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恢205号申请执行人侯英昌,男。被执行人密生泉,男。申请执行人侯英昌与被执行人密生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1)运盐民禹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侯英昌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现已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侯英昌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2011)运盐民禹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1)运盐民禹初字第2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宁伟执行员 张荣执行员 冯  海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