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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4执9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支行与永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支行,永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98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支行,组织机构代码:70142XXXX,住所地:内蒙古鄂托克旗乌兰镇。被执行人:永梅,公民身份号码×××,女,1982年4月10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支行与永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执行员  高艳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