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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23执7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安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刘乐军、李秀丽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刘乐军,李秀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23执743号申请执行人安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安化县东坪镇南区。法定代表人熊栋才,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刘乐军,男,汉族,安化县人,农民。被执行人李秀丽,女,汉族,安化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安化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安化县征决字[2014]第X341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6年9月7日申请执行,请求对被执行人刘乐军、李秀丽征收抚养费22812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实,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923行审126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即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卫平审 判 员  谌 兴审 判 员  陈 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蒋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