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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02民初23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郑江辉与易春燕,颜晓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江辉,易春燕,颜晓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2民初2358号原告:郑江辉,男,汉族,住茂名市电白区。委托代理人:李锋,广东海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易春燕,女,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被告:颜晓敏,女,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江辉诉被告易春燕、颜晓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江辉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江辉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江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郑江辉负担。审判员 周 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吕均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