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3执16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石伟珠、邵光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伟珠,邵光华,郑岳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3执16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石伟珠。被执行人:邵光华。被执行人:郑岳丽。申请执行人石伟珠与被执行人邵光华、郑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2016)浙1123民初27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石伟珠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邵光华、郑岳丽应归还申请执行人石伟珠代偿款本金100747.83元及利息。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邵光华、郑岳丽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信息,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邵光华、郑岳丽系列案件较多,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申请执行人石伟珠申请(2016)浙1123执169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溢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