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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322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喻连、抚州市临川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喻连,抚州市临川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322执73号申请执行人喻连,男,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萍乡市人,建筑工,住萍乡市。被执行人抚州市临川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州市临川区行政新区建设大楼六楼。法定代表人梁勤仁,总经理。被执行人曾学军,男,196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经商,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喻连与被执行人曾学军、抚州市临川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曾学军、抚州市临川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车辆、房产、土地、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金波审 判 员 陈宏林审 判 员 谢启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吕 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