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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02民初9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原告伊春市天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高洪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春市天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高洪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702民初973号原告:伊春市天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占林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国宇,该公司职员。被告:高洪超。原告伊春市天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高洪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伊春市天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欠缴物业费2088.4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自2011年1月至2016年8月累计拖欠物业费68个月,一直拒不支付物业费用共计2088.48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无法履行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伊春市天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玉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