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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3民初16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原告梅述德、周学亮、张卫、周朝芬、邱菊芳诉被告四川鑫亚陶瓷有限公司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述德,周学亮,张卫,周朝芬,邱菊芳,四川鑫亚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23民初1658号原告:梅述德,男,生于1942年5月19日,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邻水县。原告:周学亮,男,生于1960年12月5号,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邻水县。原告:张卫,女,生于1969年1月6日,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邻水县。原告:周朝芬,女,生于1975年1月30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邻水县。原告:邱菊芳,女,生于1964年1月20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邻水县。被告:四川鑫亚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邻水县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二区。法定代表人:吴克旺,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坤兵,重庆政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梅述德、周学亮、张卫、周朝芬、邱菊芳与被告四川鑫亚陶瓷有限公司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梅述德、周学亮、张卫、周朝芬、邱菊芳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梅述德、周学亮、张卫、周朝芬、邱菊芳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梅述德、周学亮、张卫、周朝芬、邱菊芳撤诉。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计1,700元,由原告梅述德、周学亮、张卫、周朝芬、邱菊芳负担。审判员  古翰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