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0刑初5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刘正元、犹春河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正元,犹春河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0刑初51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正元,男,1986年9月3日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綦江区。2012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5月22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綦江区看守所。被告人犹春河,男,1985年9月8日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万盛经开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5月13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渝綦检刑诉(2016)5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正元、犹春河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綦江区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覃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正元、犹春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8日晚,被告人刘正元与刘嵩森、张元建等人在重庆市綦江区扶欢镇520KTV777包房唱歌,期间刘嵩森外出看见胡晓刚将一矿泉水瓶放在其车上,为此双方发生争吵,被KTV老板欧云发劝开。后胡晓刚回到KTV888包房将此事告诉其朋友张元林、江某某、欧云明、欧阳云平等人,庚即胡晓刚与张元林、江某某、欧云明、欧阳云平等人到KTV777包房,欲找刘嵩森要求其道歉,被告人刘正元便叫张元建给犹春河打电话,叫犹春河前来帮忙。随后双方人员聚集在KTV门口,胡晓刚首先踢了刘嵩森一脚,为此双方人员互相拳打脚踢,胡晓刚头部受伤。后被告人刘正元持铁撮箕、被告人犹春河持菜刀殴打胡晓刚一方人员,二被告人将江某某按倒在地,一起殴打江某某,致江某某腰部受伤。经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江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胡晓刚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人犹春河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刘正元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另查明:2015年4月7日,被告人刘正元、犹春河与刘嵩森等人已赔偿了江某某、胡晓刚等人的医疗费用,取得了江某某、胡晓刚等人的谅解。公诉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刘元正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十个月;对被告人犹春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拘役。上述事实及量刑建议,被告人刘正元、犹春河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江某某的陈述,证人胡晓刚、赵立飞、刘嵩森、张元建、刘强、罗晓敏、欧云发、欧云明、欧阳云平、周小龙等人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自首证明,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医院病历,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DNA鉴定书,刑事判决书,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以及被告人刘正元、犹春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人刘正元因其朋友与他人发生纠纷后,没有采取正确方式解决问题,而邀约被告人犹春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正元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法院判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正元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犹春河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害人江某某一方,在事发起因上有一定责任,且案发后,被告人刘正元、犹春河等人已赔偿了江某某等人的医疗费用,取得了江某某等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及结合被告人犹春河的认罪、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犹春河适用缓刑。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正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刘正元的刑期自2016年5月22日起至2017年3月21日。)被告人犹春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认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春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