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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3民特4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陈佐阳、范武云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佐阳,范武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3民特495号申请人:陈佐阳,男,195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委托代理人:汤素英(特别授权),武义县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范武云,男,196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申请人陈佐阳、范武云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25日经武义县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一、申请人范武云欠申请人陈佐阳饲料款共计129727元及利息30334.48元,合计160061.48元,于2017年1月30日前一次性归还,申请人陈佐阳自愿放弃其他利息的主张要求。二、如申请人范武云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则申请人陈佐阳可就全部货款129727元及利息(自2014年11月28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按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美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邹小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