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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执字第10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福建省福清市冠皇纺织原料公司、陈金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福清市冠皇纺织原料公司,陈金生,陈惠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融执字第1038号被执行人福建省福清市冠皇纺织原料公司。被执行人陈金生,男,1958年6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惠娟,女,195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市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建省福清市冠皇纺织原料公司、陈金生、陈惠娟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的(2014)融民初字第486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职权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福建省福清市冠皇纺织原料公司、陈金生、陈惠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交纳诉讼费的义务。因被执行人福建省福清市冠皇纺织原料公司、陈金生、陈惠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福建省福清市冠皇纺织原料公司、陈金生、陈惠娟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情况。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如下调查:经向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福建省分行、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福建省福清市冠皇纺织原料公司、陈金生、陈惠娟有若干账户,但无可供执行的存款余额。经向福清市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福建省福清市冠皇纺织原料公司、陈金生、陈惠娟名下有房产信息,经向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福建省福清市冠皇纺织原料公司、陈金生、陈惠娟名下没有车辆信息。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作出决定,将福建省福清市冠皇纺织原料公司、陈金生、陈惠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应当依法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融民初字第4865号民事判决之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卫东执行员  林灿萃执行员  胡友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 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