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82执恢44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宋家鸣与伊丽娟、周学良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家鸣,伊丽娟,周学良,戴用良,陈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82执恢44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宋家鸣(���民身份号码),男,1951年1月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建德市人,住建德市。被执行人伊丽娟(公民身份号码),女,1972年2月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建德市人,住建德市。被执行人周学良(公民身份号码),男,1967年4月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建德市人,住建德市。被执行人戴用良(公民身份号码),男,196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建德市人,住建德市。被执行人陈君(公民身份号码),女,1967年1月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建德市人,住建德市。申请执行人宋家鸣与被执行人伊丽娟、周学良、戴用良、陈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杭建商初字第143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7��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2462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伊丽娟、周学良去向不明。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戴用良所有的浙A×××××号派力奥牌汽车一辆,拍卖所得款人民币34000元,扣除诉讼费、执行费外,申请执行人受偿人民币32138元。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表示放弃要求被执行人戴用良、陈君的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的权利。经查询被执行人伊丽娟、周学良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伊丽娟、周学良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限制高消费、向公安机关送达了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82执恢44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鲁军人民陪审员 余丽人民陪审员 洪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方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