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民终24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上诉人周彩玲与被上诉人杨发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彩玲,杨发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民终24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彩玲,女,1942年2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米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金(周彩玲之子),男,1975年9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米脂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发成,男,1965年5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米脂县。委托代理人:孟改芳(杨发成妻子),女,196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米脂县。上诉人周彩玲因与被上诉人杨发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7民初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严重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7民初30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8060元,未预交。审 判 长 李永旺代理审判员 高 扬代理审判员 任捻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呼 艳函(2016)陕08民终2488号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你院判决的周彩玲与杨发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发回你院重审。现将有关问题函告如下:1、本案经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2016)陕08民终411号民事裁定书,发回原审法院重审。(2016)陕08民终411号内涵明确指出周彩玲一直主张权利,原审判决超过诉讼时效不当,应向米脂县公安局调查了解,但原审法院重审时对此未予理会,程序严重违法。2、本案权利人曾向你院主张过权利,你院在重审时对此均未理会,认定事实不清。特此函告。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