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84执9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90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邮市支行与倪圣珠、柳志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邮市支行,倪圣珠,柳志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84执9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邮市支行,住所地在高邮市文游中路111号。法定代表人:彭谢亲,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倪圣珠,男,1971年11月3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执行人:柳志香,女,1970年9月21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邮市支行与倪圣珠、柳志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房产管理部门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位于高邮市恒生欧洲城第一街区23-303室的房产,目前正处于评估拍卖、过程中。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倪圣珠、柳志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回单、车辆管理部门信息、房产部门信息及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在房产管理部门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房产,目前正处于评估、拍卖过程中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 兆 斌审判员 于素权代理审判员张玉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俞 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