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执215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毛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1577号申请执行人毛某,男,197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渤海石油运输有限公司职工,身份证住址,现住。被执行人张某,女,197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海洋石油总医院临时工,身份证住址,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毛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6执215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白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