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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1刑初4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万家强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家强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1刑初43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万家强,男,1973年5月13日出生于江苏省泗阳县,汉族,初中文化,货车驾驶员,家住江苏省泗阳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6年8月23日被浙江省兰溪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8有30日被依法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以兰检公诉刑诉〔2016〕4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家强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毛凌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家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3日凌晨,被告人万家强驾驶浙G×××××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从浙江省兰溪市上华街道行知学院工地沿330国道驶往浙江恒杰建材有限公司附近。5时10分许,行经330国道274千米+650米浙江省兰溪市赤溪街道东徐村路段时,在非机动车道内逆向行驶,相向碰撞被害人徐某2骑行的自行车并碾压被害人徐某2。被告人万家强的行为致被害人徐某2多发伤、颅脑损伤、胸腹部闭合伤、多处骨折而当场死亡。被告人万家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交通运输肇事后,被告人万家强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2016年8月29日,被害人徐某2亲属按协议已获得一次性补助款人民币22万元。被害人徐某2亲属对被告人万家强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万家强的供述;2、证人徐某1的证言;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示意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及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4、兰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5、兰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兰溪市兰敦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7、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8、驾驶证、行驶证、车辆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9、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保险单;10、122接警单、到案经过、自首证明文书;11、酒精呼气测试检验单;12、被告人万家强的户籍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万家强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万家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徐某2亲属对被告人万家强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对被告人万家强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万家强的犯罪情节及犯罪后的悔罪表现,对被告人万家强可适用缓刑。为严肃国法,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交通运输的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万家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金雅林人民陪审员  冯美琴人民陪审员  吴国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范澎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