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刑更65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赖瑞梅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赖瑞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6576号罪犯赖瑞梅,女,1972年12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漳州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十四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9日作出(2013)厦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以赖瑞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10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赖瑞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被评为监狱年度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赖瑞梅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赖瑞梅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赖瑞梅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罪犯赖瑞梅在考核期内,不积极履行财产刑,依法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赖瑞梅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9月26日起至2027年2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 晴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丽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