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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2民初41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吾秀梅与杨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吾秀梅,杨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2民初4177号原告:吾秀梅。被告:杨建平。原告吾秀梅与被告杨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吾秀梅于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吾秀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吾秀梅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琚晓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星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