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刑更20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罪犯梁长龙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长龙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刑更2065号罪犯梁长龙,男,198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普兰店市人,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7日作出(2011)瓦刑初字第59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梁长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宣判后,该犯同案他罪犯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6日作出(2012)大刑二终字第43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4月10日被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现刑期至2021年6月16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于2016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梁长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现累计兑现记功4次,兑现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梁长龙的认罪悔过书、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梁长龙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长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6月17日起至2020年6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夏红军审判员 张真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丰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