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6刑初7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王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06刑初79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无业。曾因赌博,于2012年4月25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新浦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又因赌博,于2013年1月22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行政罚款伍百元。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7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辩护人张雷,江苏明亮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诉刑诉(2016)7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田玉琼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19日0时许,被告人王某与王桂众(在逃)、“老表”(在逃)至海州区通灌北路星程酒店与被害人万某见面,万某坐在自己的奥迪A4轿车内,后万某与王某发生言语争执,王某指使王桂众、“老表”持钢管等物上前将万某的奥迪A4轿车砸坏,万某驾车离去。后经连云港市价格认定局鉴定,该辆奥迪轿车毁损修复价值为5993元。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王某已将轿车修复赔偿款交至本院专有账户。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未出庭证人徐太、阚海涛的书面证言,被害人万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连云港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连价鉴[2016]303号价格鉴证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对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某系坦白,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无其他犯罪前科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与他人持戒任意毁损他人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赔偿被害人的损失,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某刑期自2016年7月7日起至2017年3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正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维娜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