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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9执5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汉新信用社与江峰、江春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汉新分社,江峰,江春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9执578号申请执行人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汉新分社。代表人:魏永军,主任。被执行人江峰,男,196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西环路中段。被执行人江春彩,女,198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汉城街道南关社区5组。申请执行人新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汉新分社与被执行人江峰、江春彩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了财产调查及控制措施,执行中,被执行人已自愿履行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依法应执结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伟审判员 单明山审判员 张朝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钮强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