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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执恢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威海冠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颜秀芳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冠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颜秀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恢15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冠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颜秀芳,女,佤族,住威海市天东家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威环商初字第620号民事判决书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由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已预售登记在被执行人颜秀芳名下的位于威海市天东家园-9号1002室房产,申请执行人退还被执行人购房款40000元的执行和解协议,且双方已按协议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威环商初字第620号民事判决书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44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从申请执行人返还款中扣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晓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书记员  蒋子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