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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4执349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绍兴上虞中泰塑业有限公司(原上虞市中泰塑业有限公司)、嘉兴市南湖区嘉隆塑料制品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上虞中泰塑业有限公司(原上虞市中泰塑业有限公司),嘉兴市南湖区嘉隆塑料制品厂,潘伟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4执349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绍兴上虞中泰塑业有限公司(原上虞市中泰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小越镇幸福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064168945K。被执行人嘉兴市南湖区嘉隆塑料制品厂,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余北村2组,组织机构代码77435221-0。负责人潘伟富,厂长。被执行人潘伟富,男,汉族,1980年1月30日出生,住嘉兴市南湖区,系嘉兴市南湖区嘉隆塑料制品厂负责人。申请执行人绍兴上虞中泰塑业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浙0604民初294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嘉兴市南湖区嘉隆塑料制品厂潘伟富在(2016)浙0604执3497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嘉兴市南湖区嘉隆塑料制品厂、潘伟富银行存款人民币136925元(含执行费1925元)及应支付的相应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勇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 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