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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2民初90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1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与蹇伟民、芦淮苏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蹇伟民,芦淮苏,江苏万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2民初902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太隔西路106号。负责人孙国明,该行行长。被告蹇伟民。被告芦淮苏。被告江苏万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苏省无锡市五爱路34号2幢2楼。法定代表人谢咏禾,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与被告蹇伟民、芦淮苏、江苏万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和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银行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蹇伟民、芦淮苏、万和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中国银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悦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汤 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