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1081民初12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张习志诉何宜发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习志,何宜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81民初1283号申请人张习志,男,汉族,1959年10月12日出生,石首市人。被申请人何宜发,男,汉族,1970年5月10日出生,石首市人。申请人张习志与被申请人何宜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习志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何宜发在XXXXX公司的应收款项280000元(具体金额以双方核算为准)予以冻结。申请人张习志以其所有的位于石首市XXX乡XXX镇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石房权证X字第XXXX**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习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被申请人何宜发在XXXXX公司的应收款项280000元(具体金额以双方核算为准),期限为三年,即从2016年10月25日起至2019年10月24日止。2、查封申请人张习志提供的担保财产即位于石首市XXX乡XXX镇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石房权证X字第XXXX**号),期限为三年,即从2016年10月25日起至2019年10月24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晓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