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81民初12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张习志诉何宜发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习志,何宜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81民初1283号申请人张习志,男,汉族,1959年10月12日出生,石首市人。被申请人何宜发,男,汉族,1970年5月10日出生,石首市人。申请人张习志与被申请人何宜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习志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何宜发在XXXXX公司的应收款项280000元(具体金额以双方核算为准)予以冻结。申请人张习志以其所有的位于石首市XXX乡XXX镇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石房权证X字第XXXX**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习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被申请人何宜发在XXXXX公司的应收款项280000元(具体金额以双方核算为准),期限为三年,即从2016年10月25日起至2019年10月24日止。2、查封申请人张习志提供的担保财产即位于石首市XXX乡XXX镇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石房权证X字第XXXX**号),期限为三年,即从2016年10月25日起至2019年10月24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晓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