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民申31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吴会娟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皇姑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会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皇姑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民申312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会娟,女,1965年4月20日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委托代理人:邱招胜,辽宁越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旭,辽宁越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皇姑支行。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负责人:孟祥东,系行长。委托代理人:常江,男,1975年9月4日出生,该行员工,住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委托代理人:陈彦东,男,1967年6月17日出生,该行员工,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再审申请人吴会娟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皇姑支行(以下简称“皇姑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1民终15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吴会娟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再审申请人是在被申请人皇姑支行不负责任的错误诱导下重新填写汇款单导致的错误汇款,皇姑支行存在严重过错;二审法院在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改判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属错误判决,现请求撤销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并再审此案。本院认为:根据再审申请人吴会娟的再审申请及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本案审查争议的焦点为皇姑支行工作人员在办理该笔汇款业务时是否存在不当操作并应否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基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对于再审申请人吴会娟第一次填写的汇款凭条,皇姑支行工作人员发现账号与户名不符时,即告知账号与账户名不符及该账户姓名,在吴会娟重新填写账户号及账户名交给皇姑支行工作人员后,皇姑支行工作人员依据重新填写的存款凭条办理了项下的人民币汇款业务,银行工作人员的行为不存在错误操作和违约行为。因此原审生效判决驳回再审申请人吴会娟的诉讼请求并无明显不当。对于再审申请人吴会娟在再审申请中所称“是在被申请人皇姑支行不负责任的错误诱导下重新填写汇款单导致的汇款错误”的申请再审事由因没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吴会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吴会娟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姜 峰代理审判员 闫劲松代理审判员 谭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于丹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