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陵执字第40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陵城支行与高海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陵城支行,高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陵执字第405-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陵城支行;住所地:陵城区陵州路138号。负责人李玉华,行长。委托代理人纪新,该行职工。被执行人高海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2014)陵商初字第4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7月20日向被执行人高海英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高海英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高海英名下银行存款至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窦林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成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