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505执1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云、李树清等41与被执行人双鸭山市晨光墙体材料制造有限公司、顾凤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x,李xx,顾xx,孙xx,张xx,苗xx,候xx,王xx,刘xx,黄xx,姜xx,杨x,车xx,高xx,林xx,付xx,刘x,程xx,杨xx,段xx,王x,双鸭山市xx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05执1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x,身男,195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xx,男,195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xx,男,195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顾xx,男,1953年1月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孙xx,女,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xx,男,198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苗xx,女,196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候xx,女,197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xx,男,197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xx,女,196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xx,男,196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xx,女,197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xx,女,196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xx,女,196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黄xx,女,196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姜xx,女,1974年1月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xx,女,197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杨x,女,197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车xx,女,198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高xx,男,197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xx,男,1953年2月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xx,女,196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xx,女,1963年1月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林xx,男,195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付xx,女,196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xx,男,1949年9月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x,男,1976年6月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xx,男,194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程xx,女,196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xx,女,1968年3月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杨xx,男,196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段xx,男,1985年8月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x,男,1987年8月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xx,男,197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xx,男,196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共同执行代表人朱x,男,195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共同诉讼代表人李xx,男,195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双鸭山市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xx,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朱x、李xx等41与被执行人双鸭山市xx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的(2016)黑0505民初1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朱x、李xx等41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双鸭山市xx有限公司给付执行款合计289340.00元、案件受理费5785.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并承担执行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工商管理部门查询工商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发现被执行人双鸭山市xx有限公司只有厂房和设备,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厂房和设备又不宜分割,分割后价值会大幅度贬值,申请执行人的执行标的又不足厂房和设备的5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黑0505执13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 伟审判员 孙胜山审判员 崔家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建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