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23财保1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姜殿臣与周新辉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姜殿臣,周新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23财保178号申请人:姜殿臣,男,汉族,现住辉南县。被申请人:周新辉,男,汉族,现住辉南县。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周新辉的工资收入每月2000.00元直至20000.00元整,申请人已经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周新辉的工资收入每月2000.00元直至20000.00元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贾文戈审 判 员 李 娜人民陪审员 辛林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丁丽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