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荔民初字第44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黄金武与陈庆水、陈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金武,陈庆水,陈秋霞,黄国庆,李琼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荔民初字第4462号原告:黄金武,男,197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陈庆水,男,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现在江西省赣西监狱服刑。被告:陈秋霞,女,1974年09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莆田市荔城区,被告:黄国庆,男,1982年2月23日,汉族,住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李琼琴,女,1988年7月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原告黄金武与被告陈庆水、陈秋霞、黄国庆、李琼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9日立案后。2016年10月20日,原告黄金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黄金武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黄金武负担。审判长 林佳冰审判员 陈向阳审判员 黄元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翁志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