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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6民初7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高秀芝与被告刘洛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秀芝,刘洛偏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36民初739号原告:高秀芝,女,汉族,住顺平县蒲阳镇东下叔村。委托诉讼代理人:裘美艳,河北庭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洛偏,男,汉族,住顺平县蒲阳镇东下叔村。原告高秀芝与被告刘洛偏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高秀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2、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均系再婚,二人于1983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1984年初办理登记手续。婚后于1984年6月14日生育儿子高胖墩,现已成年。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原、被告脾气性格不和,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经常殴打原告。2016年8月中旬,被告再次殴打原告,故依法提起离婚诉讼。刘洛偏辨称,如果原告执意要求离婚,被告也没有办法。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均系再婚,二人于1983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1984年2月办理结婚登记,男到女方家落户。婚后,原、被告于1984年6月14日生育儿子高胖墩,再已成年结婚成家。现原告以双方共同生活中常为琐事发生矛盾,被告经常殴打原告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就其离婚的主张未提供证据。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时间三十年之久,并生育一子,应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夫妻双方在婚姻生活中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在所难免,但不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双方应珍惜多年来建立的夫妻感情,互谅互让,共同营造和谐的家庭氛围。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起诉离婚,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高秀芝与被告刘洛偏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高秀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永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静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