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28民初11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彭万良与牛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万良,牛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8民初1135号原告:彭万良,男,194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高阳县。被告:牛林,男,1992年11月1日出生,现住河北省高阳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高开区阳光北大街****号。负责人:高力斌,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彭万良诉被告牛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万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彭万良负担。审判员 王微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丹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