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6民初62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华军汉与华祖廷、王雪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军汉,华祖廷,王雪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6280号原告:华军汉,男,198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委托代理人:颜恩波,宁波市天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华祖廷,男,198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被告:王雪娣,女,198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军汉为与被告华祖廷、王雪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和免交申请,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华军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童钱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巧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