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291民初字第38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邹品一、邹慧珏等与无锡市新区旺庄街道办事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品一,邹慧珏,邹亚珏,邹某,无锡市新区旺庄街道办事处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91民初字第3842号原告邹品一,男,1947年1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区。委托代理人张荷娟,女,1950年6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区。原告邹慧珏,女,1976年3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区。原告邹亚珏,女,1981年1月30日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区。原告邹某。法定代理人邹慧珏,女,1976年3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区。委托代理人邹品一(受邹慧珏、邹亚珏、邹某共同授权委托),男,1947年1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区。被告无锡市新区旺庄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长江南路17号。法定代表人陆军,该街道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潘佩清,江苏泰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品一、邹慧珏、邹亚珏、邹某与被告无锡市新区旺庄街道办事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邹品一、邹慧珏、邹亚珏、邹某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邹品一、邹慧珏、邹亚珏、邹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品一、邹慧珏、邹亚珏、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此款已由邹品一、邹慧珏、邹亚珏、邹某预交),由邹品一、邹慧珏、邹亚珏、邹某负担。审 判 长  王莉娜代理审判员  陈 睿代理审判员  程加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陆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