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6民初25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万某某与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某,邢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6民初2539号原告万某某,男,住巴彦县。被告邢某某,男,住巴彦县。原告万某某与被告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0元减半收取6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庞忠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立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