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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6民初25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万某某与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某,邢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6民初2539号原告万某某,男,住巴彦县。被告邢某某,男,住巴彦县。原告万某某与被告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0元减半收取6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庞忠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立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