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民终72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唐春艳与李新平、袁军涛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春艳,李新平,袁军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终72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春艳,女,1980年2月18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委托代理人李楚云、刘文章,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新平,男,1979年5月26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军涛,男,1980年8月10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上诉人唐春艳因与被上诉人袁军涛、李新平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2民初27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李新平要求上诉人唐春燕承担还款义务的依据是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长民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而该判决未判令上诉人唐春燕承担还款义务,亦未认定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且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意味直接通过执行程序确定由生效法律文书列明的被执行人以外的人承担实体责任,从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看,并没有关于在执行程序中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或原配偶为共同执行人的规定,因此,本案是否应追加上诉人为被执行人宜慎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2民初275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唐春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杨根山审判员 高瑞江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