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4民初30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西烨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徐月霞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西烨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徐月霞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4民初3033号原告鄂尔多斯市西烨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001XXXX,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侯永旺,该公司执行总裁。委托代理人李忠霞,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该公司收费员。委托代理人王霞,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棋盘井镇,该公司收费员。被告徐月霞,女,1965年1月3日生,汉族,无业,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委托代理人郭岐山,男,1962年2月2日生,汉族,公务员,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系被告徐月霞配偶。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西烨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徐月霞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月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 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永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