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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1民初27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卿丽与杨旭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卿丽,杨旭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21民初2788号原告卿丽,女,汉族,城镇居民。被告杨旭,男,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卿丽与被告杨旭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卿丽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杨旭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卿丽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旭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卿丽撤回对被告杨旭的起诉。审判员 董 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跃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