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5民初15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明生与张尚海、张成亭、第三人杨建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生,张尚海,杨建辉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5民初1546号原告张明生,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被告张尚海,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被告张尚海委托代理人张成亭,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第三人杨建辉,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生诉被告张尚海、张成亭、第三人杨建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庭外和解,原告张明生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1元,由原告张明生负担。审判员 张春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