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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427执1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胜林与被执行人谢海权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蕉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蕉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胜林,谢海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427执182号申请执行人陈胜林(曾用名陈新霖),男,1936年12月6日生,汉族,广东省蕉岭县人。被执行人谢海权,男,1945年8月28日生,汉族,广东省蕉岭县人。申请执行人陈胜林与被执行人谢海权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且已生效的(2015)梅蕉法民一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陈胜林借款人民币30825元,应承担申请执行费人民36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谢海权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其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蕉岭县支行账户内的存款进行冻结,并于2016年9月2日扣划至法院执行账户,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人民币1800元,除此之外被执行人谢海权现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此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除部分履行义务外,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2016)粤1427执18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德亮审判员  蓝文秀审判员  徐玮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丘俊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