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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5民初74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北陵支行与沈阳绿丰食品有限公司、沈阳小韩村农业专业合作社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北陵支行,沈阳绿丰食品有限公司,沈阳小韩村农业专业合作社,沈阳靓马集团有限公司,王心智,岳英丽,李勇,何海林,杨子龙,王彬,薄立明,徐艳铭,赵洪军,乔丽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5民初7413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北陵支行。负责人杜绍连,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楠、杨丹,系该行职员。被申请人沈阳绿丰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薄立明,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鹏,系小韩村农业合作社职员。被申请人沈阳小韩村农业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王心智,系该合作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卢鹏,系该合作社职员。被申请人沈阳靓马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书元,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鹏,系小韩村农业合作社职员。被申请人王心智。委托代理人卢鹏,系小韩村农业合作社职员。被申请人岳英丽。委托代理人卢鹏,系小韩村农业合作社职员。被申请人李勇。委托代理人卢鹏,系小韩村农业合作社职员。被申请人何海林。委托代理人卢鹏,系小韩村农业合作社职员。被申请人杨子龙。委托代理人卢鹏,系小韩村农业合作社职员。被申请人王彬。委托代理人卢鹏,系小韩村农业合作社职员。被申请人薄立明。委托代理人卢鹏,系小韩村农业合作社职员。被申请人徐艳铭。委托代理人卢鹏,系小韩村农业合作社职员。被申请人赵洪军。委托代理人卢鹏,系小韩村农业合作社职员。被申请人乔丽新。委托代理人卢鹏,系小韩村农业合作社职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北陵支行诉被申请人沈阳绿丰食品有限公司、沈阳小韩农业专业合作社、沈阳靓马集团有限公司、王心智、岳英丽、李勇、何海林、杨子龙、王彬、薄立明、徐艳铭、赵洪军、乔丽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北陵支行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沈阳绿丰食品有限公司、沈阳小韩农业专业合作社、沈阳靓马集团有限公司、王心智、岳英丽、李勇、何海林、杨子龙、王彬、薄立明、徐艳铭、赵洪军、乔丽新的银行存款6758266.4元或相应价值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北陵支行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沈阳绿丰食品有限公司、沈阳小韩农业专业合作社、沈阳靓马集团有限公司、王心智、岳英丽、李勇、何海林、杨子龙、王彬、薄立明、徐艳铭、赵洪军、乔丽新的银行存款6758266.4元或查封、冻结相应价值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北陵支行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慧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