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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2财保5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新才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新才,刁俊霞,李新华,李相军,李应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82财保555号之一申请人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禹城农商银行),地址,禹城市城区汉槐街181。被申请人李新才,男,住禹城市。被申请人刁俊霞,女,住禹城市。被申请人李新华,男,住禹城市。被申请人李相军,男,住禹城市。被申请人李应春,男,住禹城市。本院于2016年8月5日作出(2016)鲁1482财保55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李新才、刁俊霞所有的房产证号为鲁禹字第×××号的房产一处,现因申请人禹城农商银行未在法律规行时间内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一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新才、刁俊霞所有的房产证号为鲁禹字第×××号的房产的查封。审判员  张凤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荣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