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6行审2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区环境保护局与叶丽平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区环境保护局,叶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206行审242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环境保护局。法定代表人梁国林。委托代理人陆雪峰、傅光辉。被申请执行人叶丽平。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甬仑环罚字[2016]3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对被申请执行人叶丽平罚款62000元,并加处罚款62000元的行政处罚。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甬仑环罚字[2016]3号行政处罚决定。该行政决定认定:经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9日在小港街道东岗碶村188号现场执法检查中发现,被申请执行人叶丽平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进行木门加工生产。申请执行人认为,被申请执行人的行为违反《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十条第一款“建设项目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关于:“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建设项目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使用,并可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作出责令被申请执行人立即停止木门喷漆等加工,罚款620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决定作出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年10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环境保护局的该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申请执行人在向本院申请执行前,已依法进行了催告,被申请执行人仍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环境保护局对被申请执行人叶丽平罚款62000元并加处罚款62000元的行政处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献军审 判 员 余绍平审 判 员 彭志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林琼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