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91民初32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上海田栅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奥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田栅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奥威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91民初3224号原告:上海田栅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山区共和新路5000弄6号楼516室。法定代表人:陆田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海勇,该公司经理。被告:江苏奥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白马泾路52号曼哈顿1203室。法定代表人:苑久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江苏封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田栅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田栅公司)诉被告江苏奥威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威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田栅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789元,减半收取689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晓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星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