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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2执8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江苏淮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鸿洲置业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淮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鸿洲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02执839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淮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淮安市。法定代表人胡从亮,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鸿洲置业有限公司,住淮安市。法定表人徐海鸿,该公司总经理。江苏淮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鸿洲置业有限公司及侯少专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2014)河民初字第020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撤销被告江苏鸿洲置业有限公司与侯少专签订的清河城市广场3号楼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被告江苏鸿洲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江苏淮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2672元;案件受理费4352元,由被告江苏鸿洲置业有限公司负担。申请执行人江苏淮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河民初字第0207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江苏淮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的所有财产已被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并正在拍卖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其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允江苏淮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江苏鸿洲置业有限公司执行的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执行长  何友成执行员  刘 淼执行员  嵇淮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