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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刑更65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美凤组织卖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美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6514号罪犯张美凤,女,1972年10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文盲,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二分监区服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0日作出(2010)莆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张美凤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3日作出(2011)闽刑终字第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1日以(2014)榕刑执字第59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10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美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2014年、2015年均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实。另查明,罪犯张美凤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张美凤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美凤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张美凤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美凤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次减刑缴纳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9年6月25日起至2020年3月24日止。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 晴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丽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