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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3刑更64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左金龙故意伤害罪、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左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3刑更6402号罪犯左金龙,男,汉族,1995年2月23日出生于云南省师宗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作出(2014)师少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左金龙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元。刑期自2014年2月22日起至2017年2月21日止。宣判后,被告人左金龙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四年十二月三日作出(2014)曲中少刑终字第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5年1月16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第四监狱于2016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同意减刑的检察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4日在云南省第四监狱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云南省第四监狱张云某、张某代表刑罚执行机关出庭履行职务,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崔某、魏某代表检察机关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以罪犯左金龙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剩余刑期。经审理查明,罪犯左金龙系数罪并罚犯,现刑罚执行已达二年七个月。该犯在服刑期间系首次减刑,在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3次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左金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左金龙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莉萍审 判 员  刘招银人民陪审员  罗琼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艳 来源:百度搜索“”